什么时候开始收取业主的物业费?
- 编号:127478提问人:13597226063受理单位:发改委状态:已回复提问时间:2022-11-01 11: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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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9年4月购买了某小区的房屋,通知2020年8月23日去收房,因该工程没有取得竣工备案表,也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故我没有去收房。
经查该房屋于2021年8月20日才取得竣工备案表,按桂价格[2018]108号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建设单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的住宅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之日后的住宅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据此我提出2020年8月23日至2021年8月20日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2021年8月20日以后的物业费我自己承担。现我去收房,物业不同意我的主张,要我从2020年8月23日开始起补缴物业费。现双方存在争议,望相关部门给予答复,明确物业对业主开始收费的日期到上述的时间节点。谢谢!
- 受理时间:2022-11-03 17:54:21发改委网络发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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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问政已受理,正在处理中,有结果我们会及时回复。
- 答复时间:2022-11-04 16:10:32发改委网络发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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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开始收取的时间
自治区物价局和住建厅联合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桂价格〔2018〕108号)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建设单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的住宅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之日后的住宅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
2、房屋交付条件
该问题不属我委的职责范围,请你向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咨询。
如你对相关政策还不清楚,请拨打我委价格管理科电话0774-3820848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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