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师育儿假权益,领导不按文件执行,又该如何处理?
- 编号:128293提问人:大和受理单位:卫生健康委状态:已回复提问时间:2022-12-04 23:4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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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委的领导们,您们好! 根据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生育休假(育儿假)的通知,自2022年3月24日起施行。新《条例》第二十七条设立了育儿假。自新《条例》施行之日起,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3周岁期间,每年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10天。我小孩过几天就满3周了,很久之前就询问了学校领导是否可以享受育儿假,迟迟未见领导回复。所以在此咨询卫生健康委,如果学校领导不执行自治区下发的文件指示,普通老师又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请回复。谢谢!
- 受理时间:2022-12-07 10:53:29卫生健康委网络发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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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您的问政已受理,正在处理,请耐心等待答复。
- 答复时间:2022-12-13 20:02:13卫生健康委网络发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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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现就您的问政答复如下:
自新《条例》施行之日起,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含依法收养子女、继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3周岁期间,每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10天。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执行育儿假政策,市民可向属地的劳动监察保障部门进行反映或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有疑问请致电市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科电话:0774-3883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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