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省不同城的营运黄标车的淘汰规定
- 编号:28052提问人:yxei001受理单位:交通局状态:已回复提问时间:2015-09-03 18: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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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梧州市管辖各县的营运车辆车主,我们使用的车辆均未达到交警部门规定的报废期限,车况良好,车容、车貌及各项性能均达交警车管部门的审验合格要求,并通过审验,但梧州市运管部门却停办我们这尚不该报废的车辆营运审验,强制报废。为何?同地区的南宁市运管部门执行的办法与我们梧州市不同?详见南宁市环保局,南宁市公安局,南宁市交通运输局颁布的文件(南环字【2015】76号)。
南宁市,贺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等广西地区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拟取循序渐进,分阶段,逐步推进方式,完成黄标车的淘汰工作任务。
我们梧州市不拟取循序渐进,分阶段,逐步推进的方式完成黄标车的淘汰工作,直接停办营运。是否因为我们没有递交好处费????
代表:莫荫 联系电话:13977447772
- 受理时间:2015-09-06 10:51:25交通局网络发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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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问政已受理,正在处理中,了解情况后我们会及时回复,谢谢!
- 答复时间:2015-09-10 11:11:09交通局网络发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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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零距离网友:您提交的《关于同省不同城的营运黄标车的淘汰规定》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为更好地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联合发文的《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计划的通知》(桂环函〔2015〕853号)精神,做好营运黄标车的淘汰工作,我局参照自治区其他城市的做法,并结合梧州市实际,已经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了分期分批逐步淘汰黄标车的工作计划,目前在审批过程中,待上级部门批复后,将根据批复意见具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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