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
- 编号:68769提问人:lhrlgc受理单位:编办状态:已回复提问时间:2019-02-13 08: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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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总则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应改革为法定机构,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 受理时间:2019-02-21 16:13:57纪委网络发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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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 网友,您好!根据职责分工,该问政不属我委管,建议转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受理,谢谢!
- 受理时间:2019-03-27 14:48:39编办网络发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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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问政已受理,我们正在处理,并及时答复。
- 答复时间:2019-03-27 16:43:53编办网络发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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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梧编〔2014〕48号)精神,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在市委、市政府授权范围内,依法对粤桂合作试验区梧州区域内的经济建设发展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行使市级经济管理和相应的行政审批权限。
感谢您对我市机构编制事业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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