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816(亲妹失踪案)有法律支撑,提起法律诉讼?
- 编号:68943提问人:zhouhuowen受理单位:苍梧县状态:已回复提问时间:2019-02-17 12: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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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关于人员失踪法律支撑以及补充支撑,个人认为符合亲妹失踪符合《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3)条,以及《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中第(6)条,如果坚持警方不立案,草民申请提起法律诉讼:
《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三、立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中要求,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报案后,应当登记受理,开展查找工作。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充分发挥失踪人员信息在打击犯罪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能遭到犯罪行为侵害而下落不明的人员:
(1)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的;
(2)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
(3)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
(4)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
(5)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
(6)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
(7)其他疑似被侵害的。
补充说明:亲妹妹外出工作2年今年回家发展了,感谢大家的关心。祝大家生活工作愉快!(2020-05-14 08:20:09)
- 受理时间:2019-02-18 11:34:17苍梧县网络发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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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交有关部门处理,请耐心等待、有结果我们会及时回复。谢谢!
- 答复时间:2019-02-21 17:18:43苍梧县网络发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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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huowen”网友,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县公安局民警向周春月家属了解,其家属于2017年4月11日上午发现周春月已不在家。其家属估计其于2017年4月10日晚自行离开家,至今去向不明。周春月失联前,是其哥周火文、周耀文在广东东莞把周春月强行带回家的(因其怀疑周春月入传销组织),回家后周春月没有异常表现,也无精神疾病,与家属也无矛盾。2019年2月20日,旺甫镇派出所民警通知周火文(周春月哥哥)再次了解了情况,到目前,周春月的失联无发现有涉嫌被拐卖或被侵害的迹象和线索。
旺甫镇派出所已通知周春月父母近日到派出所采集血样(DNA)。根据《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第四条,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由失踪地县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管辖。失踪地不能确定的,由失踪人员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管辖。
目前,该情况已交由县公安局相关部门,待作进一步调查。
感谢您的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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